信用 管理 服务 | 首次申请补贴的信用管理机构须达到以下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数、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企业数、实施信用评价的企业数分别占分园或所属园区企业数的50%、50%和30%;在分园及所属园区网站定期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使用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和查询系统的企业数不少于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数。再次申请补贴时,在上次申请时达到的数据基础上各增长10%。 | 对达到资助事项各项要求的单个信用管理机构按项目总预算的50%补贴;其中:对分园的信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分园所属园区的信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的登记或注册材料。分园管理机构委托建立的信用管理机构需提供有关协议。达到资助事项各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 1、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并入选张江示范区信用管理机构建设试点单位,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2、具有相关资质和良好的信用服务业绩,无不良信用记录;所服务企业的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张江高新区范围内。 3、申报项目达到资助事项的各项要求或实际发生了相关费用;申请信用管理服务类补贴的分园信用管理机构只能申请一个资助事项。 4、建立的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估模型经有资质的授信机构评价。 5、所开发的特色信用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经有资质的授信机构评价认可并被普遍使用。 |
采集征信数据 | 对采集和维护企业信用数据、与各级各类信用平台交换数据、使用信用查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 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贴,对分园的信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分园所属园区的信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财务资料;委托专业机构采集数据的有关协议。与各级各类信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共享的合作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