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资助事项 |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
人才公共服务 | 人才服务中心 | 对达到以下功能条件和服务绩效的分园人才服务中心给予资助:建立并运行人才资源数据库、人才统计分析和人才需求目录工作机制;建立人才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结机制;建立园区各类高层次人才信息表100份以上;每年发布人才需求目录4期以上;帮助用人单位成功引进千人计划人才和领军人才;提供人才培训、高层次人才寻访、人才政策咨询、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评定与咨询、人才公寓申报、企业注册等服务覆盖园区企业数达到园区企业总数的30%以上且企业有较高的满意度。 | 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或委托建设的人才服务中心全额资助,最高资助4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达到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达到资助事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 人才服务中心为实体法人(不含机关和事业法人)并入选张江示范区人才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所建人才资源数据库、人才统计分析和人才需求目录发布制度与张江示范区人才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按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提交人才统计分析报告和开展有关人才评选工作。全面达到资助事项要求的功能条件和服务绩效。 |
特色人才 基地 | 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人才管理服务和使用评价制度,创新和承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赋予的先行先试项目、健全人才管理服务配套设施(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给予资助。 | 按先行先试项目审核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人才基地最高资助3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市有关部门对人才基地的认可文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对先行先试项目的认可意见。 | 人才基地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并在张江示范区内,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基地运营主体为企业法人;所申报的先行先试项目事先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认可。配套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
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的张江示范区人才基地,在国家有关部门授牌的同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授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某某人才基地牌匾并给予奖励。 | 对单个基地的建设运营主体(企业法人)奖励100万元。事后一次性奖励。 | 人才基地建设运营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管地证明;人才基地被评为国家级基地的证书复印件。 | 人才基地建设运营主体为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示范区内;基地被评为国家级基地并经考核评估保持国家级基地称号。 |
对打造人才文化地标的项目给予资助。 |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资助3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项目建设规划和方案,区县政府批准建设文件。 | 项目建设规划和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